四川省建设厅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进展顺利


发布时间:

2018-08-01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建设厅获悉,在四川省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该厅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精神,按照省直部门会议部署要求,及时制定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重点、清理责任主体和清理结果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目前,清理出第一批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件,并已报送省政府,将由省政府统一公布。全部清理工作将在10月完成。  据介绍,这次清理工作步骤分两

  近日,记者从四川省建设厅获悉,在四川省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该厅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精神,按照省直部门会议部署要求,及时制定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明确了清理范围、清理重点、清理责任主体和清理结果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目前,清理出第一批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6件,并已报送省政府,将由省政府统一公布。全部清理工作将在10月完成。

  据介绍,这次清理工作步骤分两步完成:第一步,2009年6月15日前完成对省建设厅代省政府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颁发的有关建设领域规范性文件。按“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失效”四类分别填表,属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文本,其他三类提供文件目录及文号;第二步,2009年10月1日前,完成省建设厅颁发规范性文件的全部清理工作。厅办公室提供全部文件目录,法规处从全部文件目录中标列出规范性文件目录,办公室按规范性文件目录提供文本,各相关处对每个规范性文件逐一审查,提出废止、过时、修改、继续适用的具体意见。之后法规处汇总报经厅领导研究后统一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公布。

  清理范围为1985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期间:一是由四川省建设厅代省政府草拟,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二是省建设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三是省建设厅牵头,会同其他省级部门联合颁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包括五个方面内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合有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

  据悉,清理结果将分为四种情况分别进行处理:1.2000年1月1日以前颁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当制定评估后重新公布,或对存在的问题修改后公布。2.2000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需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修改的,在修改后重新公布;不合法的以及不符合本清理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3.规范性文件内容明显过时,或已由新的规范性文件规范、阶段性工作运行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4.内设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清理后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并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川省建设厅这次清理责任主体为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省建设厅机关有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由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负总责,机关各处室全体在编人员应当在处领导的指导下全力参与,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工作,做到不遗漏一个规范性文件。办公室及档案室做好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存档文件查阅、搜索等配合工作。尽管四川省建设厅行政监管的建设领域行业多、范围广,文件数量众多,清理业务十分繁重,但省建设厅要求,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