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下月施行


发布时间:

2018-08-02

本报讯记者李兆汝报道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5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本报讯 记者李兆汝报道 记者日前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获悉,《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15日原建设部发布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同时废止。

  《办法》指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办法》强调,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办法》对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等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