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适房价格规范管理 利润最高不得超过3%


发布时间:

2018-08-02

《办法》表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10月15日,江苏省物价局、房产局与建设局联和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  《办法》表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  《办法》同时

  《办法》表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10月15日,江苏省物价局、房产局与建设局联和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行为。

  《办法》表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浮动幅度按不高于基准价格的3%确定。

  按照本实施办法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期或同批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销售价格为基准价格加上浮动价格。

  《办法》同时表示,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有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没有下限标准的,按不高于80%收费标准执行。

  《办法》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率不超过3%;而市、县政府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则按成本价销售,不获得利润。

  《办法》指出,有五种费用不得计入经适房成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奉;按规定已经减免的和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另外,《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批准文号和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