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发布时间:

2018-08-02

11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历时6年联合制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开始试行。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京召开宣传贯彻会议,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建交委),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据了解,《示范文本》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

  11月1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历时6年联合制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开始试行。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京召开宣传贯彻会议,来自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建交委),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据了解,《示范文本》将“技术与设计、工程物资、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竣工后试验”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相关工作内容皆分别作为独立条款,发包人可根据发包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确定对相关建设实施阶段和工作内容的取舍,适用于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方式。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3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标准和工期的要求、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合同协议书的其他内容一般包括合同当事人要求提供的主要技术条件的附件及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等。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及其相关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20条,其中包括核心条款,保障条款,合同执行阶段的干系人条款,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解除条款,合同生效与合同终止条款,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条款的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仅为合同当事人提供“示范性的服务文本”,供当事人参考。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依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